陳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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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首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憤怒(五) (宗教)

2015/07/10 21:34:53 網誌分類: 宗教
10 Jul

      1416)  首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憤怒() (宗教)

                 (網絡轉載)  10.07.2015

 

    多數法官在最高院的正當程式條款先例中找出了四個原則和傳統支持同性婚姻的基本權利。但是事實上,多數法官的意見在原則和傳統上都沒有任何根據。他們所依據的所謂傳統其實是無原則的傳統:比如已經被駁回的最高院先例Lochner。多數法官的意見,刨去光鮮的外表,其實就是說正當程式條款給予了同性伴侶婚姻的基本權利,因為這對他們和對社會都好。如果我是一個立法者,我也許會根據社會政策來考慮此觀點。但是作為一個法官,我認為多數法官的觀點是不合憲的。

   
上訴方的基本權利論點是憲法解釋中最敏感的一種。上訴方並不認為州婚姻法違反了憲法列舉的權利,比如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畢竟憲法中沒有伴侶和理解或者尊貴和尊嚴條款。他們的論點是婚姻法違反了十四修正案的隱含權利,即自由不能未經正當法律程式而被剝奪。

最高院對於正當程式條款的解讀也有實體權利的組成部分:一些自由權利,不管通過什麼樣的程式,都是無法被州剝奪的。因為有些自由,如此深的植根於我們人民的傳統和良知中,已經成為了基本的權利。這樣基本的權利除非有極具說服力的原因不然不能被剝奪。

   
允許未經選舉產生的法官來選擇哪些權利是基本的”——然後根據此來廢除州法律——造成明顯的司法角色的困擾。我們的先例因此堅持法官應極度審慎的選擇哪些是基本權利,以避免正當程式條款無形中變成最高院法官的政策傾向。

   
正當程式條款是一劑狠藥。最高院在痛苦的經驗中,也學會了使用正當程式條款時所需要的克制。最高院第一次使用正當程式條款下的實體權利是在臭名昭著的Dred Scott案中。最高院廢止了密蘇里州的一條廢奴的法律,認為此法律違反了奴隸主的隱含基本權利。最高院判案時,依賴于自己對於自由和財產的意識。最高院認定如果法律,僅僅因為公民將此財產帶到了某一個州,而剝奪他的財產,那麼此法律與正當程式是不相符的。在反對意見中,Curtis法官解釋道:當固定的法律解讀規則被拋棄,當個人的意見控制著憲法的意義時,我們失去了憲法;我們的政府是人治的,被那些暫時有權利解釋憲法的人統治著。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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