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購入凶宅(二)
2018/09/18 04: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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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賣家如知道單位內曾經有人身故,便需要如實作答,但買家其實難以證明賣家知情。譬如說賣家配偶在單位內身故,賣家不可能不知情,但如死者是單位租客的家人,賣家便有可能不知情。假如買家在成交前發現單位是凶宅,而又能證明賣家刻意隱瞞,便可嘗試以此為由踢契。
地產代理比業主多一重工作,除了不能隱瞞外,亦要因應買家要求,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查證目標單位是否凶宅,假如有所隱瞞,則屬違反地產代理守則。
買家亦可嘗試向大廈管理處或管理員,查詢有關資料,不過他們是沒有責任或義務提供。
在土地註冊記錄(查冊)內,有些情況下會見到單位被註上死亡證。死亡證會記錄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以及死因。可是,查冊內只會註上與業權有關的文件,如果死者並非單位業主,他的死亡證便不會被註上查冊。
反過來說,業主在持有單位期間身故,又是否一定會有死亡證註上查冊呢?假如單位是以聯權契(長命契)形式持有,只須將已過身業主的死亡證註上查冊,基本已確立其餘在生業主業權,這情況下常會見到過身業主的死亡證。
假如單位是以單名或分權契形式持有,有關業權將以遺產承辦形式處理,便不會註上死亡證了。假如賣家是從遺產承辦中獲得業權,買家可嘗試向賣家索取往生者的死亡證,以查看有關資訊。但假如遺產承辦是再上一手業主的個案,便難以取得往生者的死亡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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