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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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次宣誓奏國歌 議員仲會博?

2019/01/09 04:13:09 網誌分類: 生活
09 Jan
         國歌法終於出籠。行政會議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本月提交立法會首讀。據悉,草案建議行政長官可規定應播放國歌的重要場合,並以附表形式載列,當中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會議、立法會以及法官宣誓儀式,均須播放國歌。

          主要公職人員宣誓時奏國歌,是新加入的安排,眾所周知,焦點是立法會的宣誓,目的是令宣誓儀式更加莊重。

          早前傳出國歌法有這部份新內容時,就有消息人士放風話,立法會先播國歌再宣誓時,不喜歡國歌的議員,可以等播完國歌再入場。

          亦有建制派議員私下指出,若有候任議員待播完國歌或儀式完結後才進入會議廳,技術上難以指他貶損或侮辱國歌,「如果有人話人有三急,難道你不讓他入場宣誓?」

          聽到這些評論,覺得相當古怪。政府要立一條法律,有其莊嚴正確的目標,不去宣示這些目標,而講一些奇談怪論,可說是舍其路而弗由,大有呃呃騙騙的感覺,等如話:「無嘢無嘢,這些規定沒有甚麼大不了,即使你不同意,但就讓它通過吧,反正通過了對你也沒有多少傷害,你還是有很多方法去繞過它。」

          假如我是反對派議員,我就不會相信。若法例通過後,下次在立法會宣誓就職前,如果我又去玩嘢,刻意在播國歌時不入場,播完再進場宣誓。結果政府把我DQ,話我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你賠個位給我呀?若我做議員,我就不會博了,到時一定乖乖入場,在播國歌時肅立,在宣誓時不玩嘢,不會做任何事情,讓自己有機會被政府DQ,這是在新遊戲規則下的理性行為。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比較老實,講清楚新安排的法律效果。他認為若議員刻意缺席奏國歌環節,例如在奏國歌環節離開會議廳,或刻意在會議廳外停留不進入,有可能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他引述高院法官區慶祥於DQ案的判辭提到,議員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要視乎宣誓儀式時的言行、環境等因素。湯家驊認為若一名議員在奏國歌時刻意離座,會令人質疑其行為是否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有可能被取消當選資格。

          那些話宣誓前奏國歌無大影響的言論,將新安排說成無關痛癢,可能想減低反對聲音。這些做法過份以短期通過法律的目標導向,忘記為何要訂立這條法例。

          訂立《國歌法》,是要制止侮辱國歌的行為,要人們明白尊重國歌是國民基本義務,否則就要受到處罰。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主要公職人員,他們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核心成員,要進入政權機構,當然要認同國家,要擁護《基本法》。在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奏播國歌,是應有之義,議員出席奏國歌環節,是責之所在。若你不認同國家,大可不進入政權機構,這也有選擇的自由。

          政府訂立《國歌法》,不能「呃呃騙騙」,要把道理說清說透。過去在政府提出有爭議性的法例時,我聽過不止一個高官說過,「我們只求通過法例,最後舉手通過便成,我們要低調,不要去爭論。」

          對此我不敢苟同。政府提出的法例若無理據,根本不應提出。若有理據,不應害怕爭論。若你有道理不去講,就等如無道理一樣,人家無道理夠膽大大聲講,講四次,就變成真理一樣。

          尊敬自己國家的國歌,天經地義,為甚麼不敢理直氣壯說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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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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