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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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多 矛盾少

2016/12/02 08:41:40 網誌分類: 經濟
02 Dec
        上訴庭就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判決,否定了兩人的上訴,確立了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以及《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上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有前政府高官看了整個審訊過程之後,覺得香港人仍然沒有留意到上訴過程和判決,凸顯了內地的大陸法系和香港的普通法系的差異,以及香港大狀根本不了解源於歐洲的大陸法系。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在上訴庭上說,釋法對今次的案件不適用,今次釋法形同修法;張舉能法官反問,內地是行大陸法,香港的普通法律師要作出這判斷,需要大陸法的專家證據;張引述坊間有意見認為,在對另一制不了解的情況下,判定其做法不當是傲慢(arrogant,patronisingandpresumptious)的行為。

        張舉能法官追問潘熙是否有任何大陸法的專家可作出解答如下問題:一、有何證據指今次釋法實際上是修法,有沒有重要依據及專家意見,奉行一國兩制的香港可以指內地大陸法是否適用於香港?二、根據《基本法》一五八條,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轄權裁定釋法是否釋法?

        潘熙沒有找到大陸法專家,其答覆相當含糊,未能讓上訴庭滿意。最後上訴庭在判決時,清楚表明上訴庭對人大常委會並無司法管轄權去判定其是否修法,雖然上訴庭仍認為人大常委會此次只是釋法而不是修法。

        前高官說香港無論是律師或者法官,對大陸法系的認識很少。香港由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回歸到實行大陸法的中國底下,中國容許香港法庭繼續行使普通法去審案,但不等於香港可以不受內地憲制安排以及《基本法》的規管。

        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實行大陸法系的地區,其中一個特點是有成文憲法,不像英國這些實行普通法系的國家,沒有成文憲法。另外,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審判權及法律的解釋權,都在法庭;但在大陸法系的地區,例如歐洲的德國、法國,法庭只擁有審判權,法律的解釋權另有機構負責。

        普通法系重視法律條文的文意,而大陸法系重視立法的原意,各有特色,並無好壞之分。法律界人士形容普通法視一部法律如嬰兒一樣,出生以後,便與母親脫離肉體上的關係,嬰兒是獨立個體。但在大陸法系底下,則重視嬰兒的來源,認為嬰兒長大以後是怎麼樣,還是來自父母的遺傳。

        《基本法》的解釋權安排,是仿照大陸法系的方式運作。當年的《基本法》草委,就是參考了歐盟解釋法律的方式。英國雖然加入了歐盟,但仍保持行使普通法的制度。不過,英國法庭要解釋歐盟條約的時候,還是要向歐洲議會尋求解釋,《基本法》解釋權的設計亦源於此。所以,部份香港法律界以為香港法庭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不受人大的解釋規限,是源於對大陸法系的不了解。

        兩制要運作良好,減少矛盾,關鍵是要互相尊重。不是覺得自己屬意的制度,可以凌駕於母體的制度,而是要尊重憲政安排,尊重母親的制度。遇上問題要協調出一個彼此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法,便可以減少像釋法這種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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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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