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mike123
mikemike123
mikemike123

在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及每星期最少十八小時便需要有保障?

2017/11/23 21:27:59 網誌分類: 其他
23 Nov

有傳媒報導,根據香港的《僱傭條例》第五十七章,只要一位僱員受聘於同一僱主,無論是那位員工是什麼性質(兼職、全職、臨時工、散工等),只要連續工作四星期,及每星期工時最少 18 小時都受法律保障,即該員工可享受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長期服務金、產假、遺散費等勞工福利。

不過該傳媒沒有說僱主又豈會那麼笨,容許你「超時」工作呢?現在很多以「散工」性質聘請的僱主,都規定該員工在第四星期工作不能超過 18 小時,所以那些所謂「保障」是沒有的。再者,現時喜歡炒散的年青人,就貪這樣工作夠自由,喜歡什麼時候上班也可以,不要死板的「朝九晚六」工作,也方便他們隨時去旅行,對他們來說,這樣工作很爽。所以編寫這樣報導的,大概都是想幫一些工會發聲,幫他們贏回立法會議席罷了!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