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錯名 成拒交斯諾登的理由
2018/12/12 04:12:34 網誌分類: 生活
二○一三年美國情報分析員斯諾登,因為不滿美國進行非法監控,下載了大量資料,於五月二十日逃到香港,藏身在美麗華酒店。他接受英國《衛報》採訪時說,「願意犧牲所有一切,因為看到政府利用自己的監視體系,破壞私隱、網絡自由和基本自由權利,他的良心非常不安。」這個「監控門」事件引起重大震動,美國旋即要求香港協助拘捕斯諾登,並引渡回美國。
香港與美國在一九九六年簽署了引渡條約,允許美國通過程序引渡刑事犯回國。但按條例規定,如美國的請求是出於政治動機,例如斯諾登因為政治觀點而被追究,可拒絕引渡申請。不過,斯諾登是美國人,要拒絕移交一個美國指控違反當地《國安法》的美國人回國甚為困難。另外涉及這樣重大的外交事件,相信香港一定有諮詢中央政府,才決定是否引渡斯諾登。
美國初時不承認有監聽這回事,美國政府表示,除非內容涉及恐怖主義,否則不對電話進行監控。當時的美國總統奧巴馬更表示,「沒有人監控你們的電話」。
據一個前官員說,美國當時對香港施加巨大壓力,要香港把斯諾登引渡回美國。港府不想引渡斯諾登,當中也頗曲折,據說美國首次發出拘捕和引渡要求的文件中,把斯諾登的全名Edward Joseph Snowden當中的Joseph搞錯了,港府就要求美國政府澄清,人名不同難以抓人,澄清名字的過程中需要一些時間,斯諾登就利用這個空檔,在六月二十三日離開香港。斯諾登逃到外國之後,進一步披露美國不但監控國民,連外國領袖的電話也有監控,例如德國總理默克爾的電話亦受到美國監控。如果港府沒有拒絕把斯諾登引渡回美國,相信默克爾也不知道她的電話正受到美國的監控,所以默克爾應多謝香港。
斯諾登這個例子可以說明,即使兩地有引渡條約,也不一定是機械式操作,對方提出要求,就馬上執行拘捕和進行引渡。在華為這個個案,美方如果覺得華為違反美國的制裁禁令,私下與伊朗交易,應該在美國向華為公司提出訴訟,而不是想方設法逮捕華為重要人物孟晚舟。斯諾登的個案亦說明,如果加拿大認為美國動機有政治性,大可以拒絕引渡,也不是收到美方的要求,就一定要馬上執行。
可能有人會說,加拿大是在美國的保護傘之下,根本就是美國的小弟,與美國對抗,完全沒有牙力,很難拒絕美國的要求。實情正是這樣,加拿大這個考慮並不是純粹法律考慮,而是政治考慮。如果是政治考慮,加拿大不敢得罪美國,就只能夠選擇得罪中國。既然這是政治選擇,中國聲言採取報復,同樣也是政治反擊,相信也是在加拿大政府計算之中。這是典型的「順得哥情失嫂意」的情景。國際政治以利益掛帥,所有原則問題,都只不過是煙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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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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