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跟『撤回』的『定義』暨『望大家坐下來好好談』」(酒後政論)
有關「逃犯修訂條例」,我「炎澄魂」,是提出「暫緩」之「始作勇者」之一--在此我謹向--「各位」「誠摯道歉」--「真的很不好意思!!!」
(感慨)而「暫緩」的「理念」--不是「我創」,我是出於「緩刑」--我覺得「既然很多『已成的罪』,都『可因種種理由』而得到『緩刑』,那一條『未成形』,又『問題多多的』『法律』,要交『立法會』二讀又遇到『重重阻力』時,為什麼不能『暫緩』一下?讓大家再『多想』一會再算呢?」
我又只是個「白丁」一般的人,豈知政府「似乎」也覺得可行並應用呢?
而在「我」來說,「暫緩」跟「撤回」,「定義」是很不同的--
簡單點來說--「暫緩」,是「緩刑」--「仍有改過的機會」。
「撤回」--是「判刑」--「無灣轉」。要「將一切推倒重來」。
於此,「我」「有猶疑」--「覺得」,「香港巿民」,「是否一定要政府這樣幹?」
但「一百萬人上街」--「林鄭」,「港府」--「不理會」--「仍堅持六.一二」「二讀」「修訂逃犯條例」。
好了,到「二百萬人」「上街」了,你「林鄭」不獨仍「驕傲自大」,還有膽提出「母親論」--「弄火」「香港的『眾母親』們」,如此--教人如何能「再保你」?
「在『我』來說,『暫緩』跟『撤回』,『定義』是很不同的--
簡單點來說--『暫緩』,是『緩刑』--『仍有改過的機會』。
『撤回』--是『判刑』--『無灣轉』。要『將一切推倒重來』。
於此,『我』『有猶疑』--『覺得』,『香港巿民』,『是否一定要政府這樣幹?』」
但如今,「多次的遊行示威」下,「巿民已明確的向政府『表明了意願』」--
1.「要『撤回』修訂條例』」
2.「要『林鄭』下台!」
於此,這就是「普羅巿民」的「民意」,中央應尊重,否則徒令己方「虧蝕」而已。
「林鄭」「特區政府」已「錯失很多『和平』,『雙贏』解問題的機會了.............」
另「逃犯修訂條例」,於「台灣」而言--「絕非只是『香港的內政』」!
,否則香港「駛X跟人家談呢?戇X九!『自己』立了便X就啦!七九頭外交員們!」--「逃犯修訂條例」,對台灣,是有「切身的『利害關係』啊!七九頭外交員們!人家當然『有理由』,『有資格』『干涉』吧?」
至於「英國」,他曾是港人的「宗主國」,我們「現在」,「很多法律」也是「沿於他們」,而「一國兩制」的期限「又未過」,於此,「他們」當然「仍然」「有權」「理會」--非「干涉」香港的「內政」,是否確如「一國兩制」「框架下」執行吧?
何況「解放軍」的質素縱「強絕於世」又如何(坦言論「個人素質」方面我怕「解放軍」多過「美軍」)?人家可是在千里之外的「英國」,真要「干涉」「香港內政」,中央又能如何?「派兵」打人家嗎?
(感慨)唉.........說尾...........還是...........請大家「大家坐下來好好談吧.........?」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午十二時五十七分
炎澄魂字(喝青島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