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稅收新協定
2019/08/08 04:13:04
網誌分類:
經濟
協定中擴大了代理型常設機構的實際意義,倘若以個人名義在內地代表香港企業進行商業活動和簽署合同,則該香港企業亦被視為內地的常設機構,從而需要就內地所得的繳納稅款。縱然合同並不是由企業所訂立,但內地資產為香港企業擁有或有權使用,或者其內地服務均由香港企業提供,在此情況下香港企業亦可能認定為內地構成常設機構。以往部份香港企業會考慮聘請獨立顧問處理內地商業活動,規避內地稅局認為內地生意與香港公司有關。
協定亦新增教師和研究人員受聘於香港的大學、學院、學校和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的雙邊稅務優惠,香港居民受聘到內地合資格學院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報酬,若該報酬已在香港交稅,可在三年來在內地享受免稅待遇。
此新優惠可以有效支持內地和香港兩地教師和研究人員的流動,有利兩地高等教育合作辦學及增加交流合作。在第5協定達成雙邊稅務居民的認定,對反避稅要求更為嚴格,所以兩地擁有跨境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順應國際稅收規則,尋找合適專業人士評估跨境稅收風險,讓稅收合規性。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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