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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交易稅務原則

2020/04/23 04:13:25 網誌分類: 經濟
23 Apr
          近年電子數碼交易普及化,不少國家紛紛推出數碼稅。稅務局最近亦更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修訂本)》,該修訂本解釋有關伺服器構成的香港常設機構的稅務處理,以及普遍應用在電子商貿交易及數碼資產的稅務原則。

          一直以來,只有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利潤才須課稅。有關電子交易利潤的所在地,稅務局則取決於該核心業務所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及其活動進行的地點。

          關於電子商貿交易,稅務局認為伺服器是否被視為有常設機構,有關標準須考慮該伺服器,是否構成固定營業場所及其進行的活動,是否整個電子業務的重要組成部份(即超出輔助活動範圍)。如果伺服器可以自行在香港簽訂合同、處理付款及傳送數碼商品,該服務器將構成香港常設機構。

          對於首次發行代幣(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發行者的收益稅收處理取決於代幣權利和義務性質,並不代表代幣的發行形式。例如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收入是資本性質的。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收入均被視為未來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款,均被視作為香港收入須課稅。

          應課稅年度則取決於發行人履約的義務細節及會計基準。如果購買作為長期投資用途的數碼資產,所獲取的利潤則屬資本性質,發行人毋須繳付利得稅。

          有關加密貨幣的業務,活動包括加密貨幣買賣、交換及採礦。評稅基準須以業務活動程度等級和頻率、營運方式以及活動目的作考慮因素。

          就香港的利潤應繳納利得稅,加密貨幣的交易應以加密貨幣於交易日的市場價值作計算;如果以加密貨幣支付給員工作薪金用途,員工收入金額均應以獲得薪金時的市場價值計算。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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