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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機構收入全豁免徵稅?

2020/05/21 04:12:55 網誌分類: 經濟
21 May
          一直以來,稅務局並不負責慈善團體註冊或監督行為。稅務局角色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為符合資格的慈善組織豁免繳稅。最近稅務局發出更新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不但明確說明其角色,亦對其評估慈善機構所得利潤應否納稅,提供更清晰指引。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如其成立宗旨是純粹為慈善用途,以及其活動主要為該等宗旨而進行,則可獲豁免繳稅。但不是慈善機構的所有收入也是豁免繳稅,只有僅用於慈善目的及有助達成其宗旨的部份。例如某慈善團體持有物業,在沒有任何特定目標租客群情況下,以市值租金出租該物業。因該慈善團體是為推廣宗教而成立,即使有關租金收入是純粹作慈善用途,有關物業出租顯然不是在實際貫徹其明文規定的宗旨經營,因此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須課稅。

          另外,慈善團體出售商品和服務,是否屬於「經營行業」取決於多項因素,一般稅務局以六項營業標記作考慮(例如:進行同類交易次數和頻率、出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及意圖、是否存在牟利的動機等)。一般出售捐贈給慈善團體作出售之用的商品,以及出售資本性投資的利潤,不會被視為屬「經營行業」交易。

          儘管稅務局豁免慈善組織繳稅,但慈善組織仍有義務提交帳目及年報,以確定慈善組織的活動,是否與其宗旨及訂明對象相符。如果某慈善機構開始取得應課稅利潤,或不再是慈善團體但有應課稅利潤,該機構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就該課稅年度課稅。捐款人亦應在每年申請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前,確認該慈善機構是否依然在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內。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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