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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F條例草案吸引私募基金

2020/07/23 04:13:20 網誌分類: 經濟
23 Jul
          香港特區立法會於7月9日正式通過《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並將於8月31日生效,為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引入全新的法定框架 – 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LPF」),亦向國際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新選擇。

          一直以來,開曼群島都是設立離岸私募基金的熱門地點,但是由於共同匯報標準(CRS)和經濟實質法的推行,令當地對私募基金的吸引力大減,一些原本註冊在開曼的私募基金開始計劃遷移到新加坡及香港等地。然而由於香港以往在法規上的滯後,要吸引私募基金落戶香港有一定難度,現在LPF條例的推出,將能有效填補空缺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根據草案內容,香港LPF制度具有與其他離岸基金註冊中心(如開曼群島)相似的特徵,例如註冊設立和解散機制非常簡便、無投資金額及投資範圍限制、合夥人可自由制定合夥條款、信息資料相對保密、可以享受稅務優惠等。但是,香港LPF比開曼離岸基金有更大的優勢,特別是在稅務優惠方面,在香港設立LPF,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以享受統一基金豁免體系下的利得稅豁免,而LPF權益出資、轉移或撤回,也不會被徵收印花稅。此外,香港具有廣泛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網絡,有助於LPF在投資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提升稅收效率。

          草案實施後,打算在香港開設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選擇在香港直接設立LPF、將在開曼群島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現有基金轉移到香港,或將原來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成立的合夥企業轉為LPF。

          筆者認為,隨著草案實施,世界各地的資金到香港將被吸引來港,為投資市場開展前所未有的嶄新局面。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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