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庭職權範圍
2020/09/04 04: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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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就死因裁判官的委任、責任及權力,若干類死亡個案的報告,註冊醫生在處理屍體方面的責任,研訊的預備事宜及與研訊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死因裁判官是司法機構的一部份。他們可以發出埋葬命令,屍體剖驗命令,檢掘遺骸命令及命令警方調查死亡個案等等。依照附表1,有大約二十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例如醫學上未能確定原因的死亡,受虐待、飢餓或疏忽導致的死亡,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等。
死因裁判官可會同五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研訊時,死因裁判官須確定死者的身份;她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及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根據第44條,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不得以令人覺得是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有所決定的形式來表達其裁斷。根據第33條,如有人在裁判官席前被控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案中死者即為該某一人,則死因裁判官須將該研訊押後,並將此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處理。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關的研訊不得重新展開。
鄧偉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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