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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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人的法律責任

2018/03/16 08:41:14 網誌分類: 生活
16 Mar
        一名旅客向旺角一業主提告,該旅客指她於二○一四年與丈夫來港旅遊,在被告人的賓館物業內洗澡時花灑突然爆破,導致她手腳遭受熱水燙傷,其後該旅客需接受多次手術,更因無法長期站立而失去工作,因此要求被告人賠償。

        人身傷亡的訴訟屬於侵權法的範疇,因此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疏忽,即被告人對原告人負有謹慎責任,而被告人違反了此謹慎責任,並導致原告人受傷。據報章報道,該名被告人否認曾授權出租單位作賓館之用。但一般的情況下,業主或賓館東主對訪客是否有謹慎責任呢?

        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佔用人的定義包括業主和對場所(除建築物外,也包括船隻、車輛或飛機)有控制權的人,而第3條列明佔用人對所有訪客有一般謹慎責任,即佔用人須採取在所有情況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的責任,以確保訪客處身於場所時是合理地安全。因此,如果賓館內的設施對租戶構成危險,而東主又沒發出足夠的警告,便可能違反了對訪客的謹慎責任。

        不過,假如佔用人發出的警告已足以使訪客合理地安全,則佔用人可以免除責任。舉個簡單例子,假若佔用人已用封條圍封下陷的地板,並附有警告危險的字句,但訪客卻為了方便而跨過封條,繼而踩到下陷的地板而扭傷,則佔用人很可能已盡了其謹慎責任,其法律責任亦獲免除。

        執業律師

        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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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