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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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濱釣魚會是否犯法?

2018/05/04 08:41:10 網誌分類: 生活
04 May
        筆者的妹夫為釣魚發燒友,最近傳來一則新聞,並向我查問相關的法例。事緣有一對男女在馬鞍山海濱長廊釣魚,與附近正在潛水的人發生爭執,其他在場人士因而報警,其間有人指他們非法捕魚。

        根據《漁業保護條例》,除非是已登記、已取得研究捕魚許可證或只進行條例內獲准許的捕魚活動(如用魚絲釣魚)的船隻,否則均不可以在本港的水域內捕魚。

        此條例亦禁止使用炸藥或有毒物質等工具捕魚。由於該兩名男女只利用魚竿釣魚,因此筆者相信他們並沒有干犯「非法捕魚」的罪行。

        不過,妹夫後來亦傳來另一張照片,顯示康文署在該處展示了「請勿垂釣」的告示牌。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附表四,馬鞍山海濱長廊屬「公眾遊樂場所」,而康文署有權指明任何公眾遊樂場地可作的用途(第107(3)條)。因此,雖然在海濱釣魚一般而言並非犯法,但如果康文署指明該處不可釣魚,則便可能違例。而違反此例可被判第一級罰款(即二千元)。

        比較有趣的是,《遊樂場地規例》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了身上有蚤蟲或骯髒的人,不得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第二十二條亦禁止任何人在場地內使用淫褻性言語以至令人煩擾。如干犯此兩條規例,實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十四天!

        根據報道,男子最終被警方扣查,不過原因竟與釣魚完全無關,而是因為他是一名棄保潛逃的通緝犯!

        執業律師

        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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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