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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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2018/04/27 08:41:08 網誌分類: 生活
27 Apr
        上回提到關於十九歲香港青年懷疑於台灣殺死女朋友事件,並提到究竟香港法庭能否處理境外發生的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章第153P(1)條規範;某些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對兒童的性罪行,如身為香港永久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對未滿十六歲或十三歲的兒童作出強姦、肛交、非禮及非法性交等性侵犯行為即屬違法。不論受害人是香港居民與否或發生地點非香港境內,香港執法機構均可檢控及審理這些罪行。

        如果大家有印象,在二○○六年七月,鋼琴老師陸宗澧帶男童到廣州觀賽期間的性侵犯成首宗成功運用這控罪入罪的,被告被判入獄四年。另外,前「香港施比受協會」主席被控於雲南對兩名受助於「仁愛兒童之家」的女童非法性交及對其非禮罪成,被告李國華被判入獄八年。

        回到這宗台灣案件,暫時看不出香港有任何法例可以處理這宗境外懷疑謀殺案。不過,如果台北警方要引渡這名男士,就要先和香港政府簽訂「移交逃犯協定」。台灣方面暫時沒有和香港政府訂下這協定。

        而與香港政府有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有十九個,包括:美國、荷蘭、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德國、捷克共和國、芬蘭、愛爾蘭、葡萄牙、韓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及聯合王國。

        這台灣案件讓我想起白樂天遣懷詩句:「樂往必悲生,泰來猶否極。」

        本來是去台北過情人節的情侶,卻發生這案件,使人惋惜。希望死者家人節哀!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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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