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可否審訊議員立會內行為?
2018/05/11 08:41:09 網誌分類: 生活
今次想探討的議題是在司法和立法權力分立的情況下,法庭可否審訊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行為。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進入會議廳範圍內的權力是有規限的。終審庭於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2014)17HKCFAR689重申司法權沒有干預立法會主席規管立法會內議會事議的法定。
?不過,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是可以受法律監管的。
?大家應該記得黃毓民前議員在立法會掟杯案。該案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根據黃毓民所指,警方入立法會執法是沒有得到立法會主席許可,而且以前並沒有立法議員於會議廳的行為被檢控。立法會發生破壞秩序事情應該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檢控議員。所以黃毓民認為,本案刑事檢控是針對他,對他不公平,亦有欠公道。
?朱仲強裁判官在該案不同意此陳述。因為裁判官認為這次掟杯事件較為激烈,嚴重性不同;也有對人構成受傷的危險。他指:「而且,雖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有明文規定保障議員在立法會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但對違反行為則無此保障或並無法律程序的豁免權。」所以,裁判官判決這次刑事審訊,沒有對黃毓民有任何不公或不穩妥的情況。而該案將於今年八月進行上訴審訊。
?最後,許智峯議員的處境如何,不得而知。其實,不論動機如何,凡事應「九朽一罷」,三思而後行。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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