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法理之間
法理之間

法庭可否審訊議員立會內行為?

2018/05/11 08:41:09 網誌分類: 生活
11 May
        近期社會上對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為議論紛紛。許議員亦在上星期被捕,現在保釋候查。關於許議員行為上所可能觸犯的刑事罪行我們已經聽過很多議員的分析和結論。不用再多說,都是關乎刑事罪行的普通襲擊、盜竊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等。

        今次想探討的議題是在司法和立法權力分立的情況下,法庭可否審訊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行為。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進入會議廳範圍內的權力是有規限的。終審庭於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2014)17HKCFAR689重申司法權沒有干預立法會主席規管立法會內議會事議的法定。

        ?不過,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是可以受法律監管的。

        ?大家應該記得黃毓民前議員在立法會掟杯案。該案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根據黃毓民所指,警方入立法會執法是沒有得到立法會主席許可,而且以前並沒有立法議員於會議廳的行為被檢控。立法會發生破壞秩序事情應該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檢控議員。所以黃毓民認為,本案刑事檢控是針對他,對他不公平,亦有欠公道。

        ?朱仲強裁判官在該案不同意此陳述。因為裁判官認為這次掟杯事件較為激烈,嚴重性不同;也有對人構成受傷的危險。他指:「而且,雖然《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有明文規定保障議員在立法會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但對違反行為則無此保障或並無法律程序的豁免權。」所以,裁判官判決這次刑事審訊,沒有對黃毓民有任何不公或不穩妥的情況。而該案將於今年八月進行上訴審訊。

        ?最後,許智峯議員的處境如何,不得而知。其實,不論動機如何,凡事應「九朽一罷」,三思而後行。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

網誌分類

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