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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務紓緩及債務重組分別

2020/12/10 04:13:39 網誌分類: 經濟
10 Dec
          對於受到債務困擾的企業家,在處理債務問題時應選擇破產、債務紓緩還是債務重組?按個人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可以降低最大程度債務對企業及個人生活的影響,筆者今次為大家分享以上三種方案的區別。

          破產是按照香港《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和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的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破產管理署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債務人的入息在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但由於破產後需要受到破產令管制、不可繼續經營生意且留有破產紀錄,在決定破產前應先考慮其他債務解決方案。

          債務紓緩計劃DRP可以說是債務重組IVA的簡化版,其中最大之分別在於毋須通過法律程序,更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債務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務。筆者認為,如債務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也願意接納債務紓緩計劃,債務人可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

          而債務重組IVA屬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私人協議,需經代理人草擬還款方式,每月償還固定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與破產比較,IVA對個人聲譽之影響較低。不過,透過與債權人開會達成的IVA協議會被破產管理署記錄在案,債務人亦須向代理人提交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對企業家而言,不論通過DRP還是UVA處理債務,最大好處是在債務重組執行期間仍可繼續經營生意。

          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如需進一步的支援,請尋求有經驗的專業人士進行諮詢及協助。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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