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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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請飲咖啡」須出席

2021/02/01 04:14:33 網誌分類: 經濟
01 Feb
         上回講到,一名上市公司秘書因收到內幕消息,隨即在公司停牌前透過妻子證券戶口,買入其任職公司股票,並於數日後沽出獲利7417元。證監會其後對該名公司秘書提出刑事訴訟,最終該違規人士被判囚45日及罰款45000元,並須繳付37029元調查費,堪稱得不償失。

          事實上,根據現行「雙軌」制度,若證監會對一名違規人士展開刑事訴訟,便不能再藉民事程序追究其責任,是否向違規人士提出刑事檢控,會由證監會與律政司司長決定。不過有消息人士曾表示,為加強阻嚇力,證監會近年較傾向以刑事程序打擊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於2016年與律政司簽定備忘錄,以確立並進一步加強雙方就處理《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以確保適時並有效處理金融業不當行為,為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投資者提供保障。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03條,凡涉及內幕交易、操控價格、虛假交易或提供虛假交易資料等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一經刑事檢控,經《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可判囚最多3年及罰款100萬元;若情節較嚴重的案件,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多可判囚10年及罰款1000萬元。

          筆者有一名自稱循規蹈矩的上市公司高層朋友,曾經收過證監會會面通知,被要求與證監會人員見面,筆者聞言後對他說,你可能不太喜歡這個會面,但你有依時出席的責任。因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有權就任何觸犯第182條例之罪行(如市場失當行為、違反披露規定、涉及證券或期貨合約的交易之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等),向任何調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擁有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士,在調查員指定時間和地點出席會面,回答任何與調查事宜有關問題。

          若被通知者收到會面通知,便有出席會面的法律責任,如果未有出席而沒有合理辯解,便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所謂合理辯解,即證監會發出的通知從未被收件人知悉、例如郵寄地址錯誤或已搬遷等。

          不過筆者也勸這位朋友不用擔心,應該先弄清自己是「被調查人士」,還是「協助調查人士」,因為如果他沒有任何行差踏錯,相信只是獲邀為個別事件提供資料。但如果他是被調查人士,即表示可能涉及某些不當行為而遭到調查,應盡快就其權利及責任徵詢律師意見。

        註冊合規師公會投融資部總召集人

        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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