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的情理法
2015/12/18 08: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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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從情理來說,志達做事踏實盡力,曾為理想參政,私下更是愛護家人,朋友間都甚欣賞其為人品性,對他最後選擇於壯年了結生命,唯有默然歎息!大家實在難以接受他以如此極端的方式,了斷了年輕的生命,亦實在難以理解他走上這路的絕望感受!如有機會,大家都必會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勸籲他回頭是岸。
談到法理,可以說的不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於一九六七年修訂時,廢止自殺是刑罪。當年的修例原意,說明了一個簡單的原則: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市民可以自由自決的範疇。對於一個人選擇或獨自施行自殺的行動,法律是束手無策的,是愛莫能助的,換句話說,由於自殺並沒有干犯任何法例,法律不會禁止一個人自行了斷自己的生命。不過,法律是會追究自殺協定的存活者,因為其行為等同觸犯了誤殺。
自殺個案也可以引起民事訴訟,例如受益人會與保險公司爭論人壽保險保單的有效日期。一般保單內容會註明倘若投保人是在合約期開始的第一年內自殺,其保單將會無效,受益人不會得到任何賠償。至於工傷個案,僱主是無須為自殺的員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可是,自殺者在自殺前一刻又豈會關心此類法律問題呢。
聖經中曾提及一個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一名商旅在旅途中看見有人受傷了,就伸出援手,救助傷者。我們都是人生的旅客,在人世間,光陰匆匆去後,我們就如塵歸去。人生旅程必有成敗苦樂,我們都要跨越,不要輕言放棄。若你察覺到有朋友走進了牛角尖,萌生自殺念頭,讓我們都成為好撒瑪利亞人,幫助身邊的朋友,動之以情理法。
志達,知道在旅途中,你累了,安息吧!
筆者為執業律師
執業律師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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