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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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認錯

2016/05/06 08:41:20 網誌分類: 生活
06 May
        黎明演唱會因為帳篷布料不合防火規格,不獲食環署發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首場被逼取消。面對訴訟及公關危機,黎明沒有使出「金句」敷衍,亦沒有推卸責任給食環署、消防處或承建商,反而一力承擔,坦白地交代因由及道歉,同時安排加場及退票作補償,贏盡市民讚賞。

        當我們見慣大公司、大人物以至政府官員在明顯犯錯的情形下仍堅拒道歉,或要等到法庭裁定責任才道歉,黎明真誠、及時的認錯恐怕是今生不再。不道歉的理由固然有一百樣可能,但從法律角度解釋(當然我不是為他們開脫),有關人等(為表中立姑且稱為主事人)可能害怕在未釐清責任前道歉,將來在刑事或民事訴訟時,會被引用作為承認過失的證據。當然,有關道歉的內容在法律上是否等同承認過失仍然需要在聆訊中由法官裁定。另外,如主事人已經購買保險,保險單的條款中可能禁止他們承認過失,所以他們為免保險失效,都避免道歉或太早道歉。

        但對於受害者,一句對不起可能勝過金錢賠償。而主事人不道歉,既讓人覺得他們涼薄或塞責,又反過來令受害者更不忿,從而激起訴訟或令訴訟難以和解。

        有見及此,政府早前就訂立道歉條例作出諮詢,建議立法避免道歉過後有責任,從而鼓勵道歉和及時道歉,希望促成各方和解。不過我認為就道歉立法實屬多餘。若要促成和解,目前法律上已有不損權益(withoutprejudice)的談判原則,即是雙方在談判過程中所講、所寫的內容,均不能用作呈堂證據,讓各方在不損自身權益的前提下毫無顧慮地表達立場或作出和解的建議。

        問題是道歉而不認錯,或者道歉又不負責任,始終讓人覺得不是真正認錯,只是為道歉而道歉,聽者的反應只會是最好你走,對於平息怒氣,或者為事情作出補償都沒有幫助。如果想真心道歉,為甚麼需要等?又何必拐彎抹角?像黎明一樣坦誠就可以了。

        執業律師陳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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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