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與第三者保險
2017/08/18 08:41:13
網誌分類:
生活
事緣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四條,任何人駕駛者在道路駕駛汽車時,均必須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保險單,否則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並取消駕駛執照一至三年。然而,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此類保單內加進「除外責任條款」,即在特定的情況下保單會失效。而此兩單上訴案件,正正就是保單條款指明,如受保人駕駛汽車時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含量超出法定上限,該保單便會無效。因此,即使兩名被告人確實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卻因醉酒駕而使保單失效,繼而被控告駕駛時無第三者保險。
上訴庭的判詞即指出,此類保單的除外條款受該條例第十二(一)(a)條所限制,即不得因駕駛者的年齡、身體或精神的狀況而免除責任。因此,兩名被告人駕駛時無第三者保險的定罪屬於無效。
順帶一提,該條例亦訂明,即使保險公司必須對傷者作出賠償,保險公司亦有權向駕駛者追討損失。因此,上訴庭此判決即使讓駕駛者免除了駕駛時無第三者保險之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可能非常嚴重!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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