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當陪審員,可以嗎?
2017/09/29 08: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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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根據《陪審員條例》第四條,任何二十一至六十五歲的香港居民,只要是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身體障礙,並具有良好品格,以及有足夠的語文能力去理解法律程序,便有責任出任陪審員。另外,第5條又列明,特定人士如紀律部隊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律師、醫務人員、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等等,均可豁免出任陪審員。
筆者見過不少人士以各種的理由向法官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然而法官並不會輕易行駛此酌情權。在Re:NgHungSang一案中,法庭即拒絕了一名商人以工作繁忙為理由,而要求暫時豁免出任陪審員,或由其員工代替他出任的申請。
但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辯方亦可毋須提出因由而反對最多五名人士出任陪審員。在曾蔭權案中,辯方律師便反對了一名向法官表示「我不太喜歡曾蔭權」的人士擔任陪審員。
陪審員制度無疑是「公審」的一種,是否公平和有效也值得商榷。筆者也曾經被抽中當一宗童黨虐殺案的候選陪審員,可惜卻因辯方律師反對而沒當上。但筆者卻因此而對法律產生興趣,並從此與法律結下不解之緣!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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