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對上市公司影響
2020/02/13 04:13:51
網誌分類:
經濟
根據本港《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須按規定在財務年結日後三個月內,就其上年度業績刊發業績公告,即一眾以12月31日為財務年結日的上市公司,須於3月31日前刊發業績公告,否則有關上市公司可能因未能及時提供財務資料導致停牌。然而受疫情影響,全球各地包括內地多個城市,均實施不同程度旅遊限制或交通管制,直接打亂審計人員北上核數計劃,令審計工作變得困難,更使原本時間非常緊逼的核數工作雪上加霜,尤其於中國境內持有業務的上市公司,於3月31日前公告業績極有可能變成「不可能的任務」。
在衡量實際情況後,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月4日刊登聯合聲明,當中說明如個別上市公司及其核數師在疫情下工作受阻礙,應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向聯交所詳述具體影響,以供聯交所因應具體情況考慮處理方法。該聲明同時提及如公司財務數據僅未能取得核數師同意,但在其他範圍能夠完全遵守《上市規則》內匯報規定,則仍應於限期前刊發初步業績,聯交所一般會容許該上市發行人證券繼續買賣。
此外,聲明中亦特別提醒,如是次疫情對上市公司運作及匯報流程造成任何擾亂,從而產生內幕消息時,上市公司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盡快向公眾披露。各位讀者於這段時間內,應密切關注各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資料,有否受上述因素影響。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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