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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對企業影響(下)

2020/02/20 04:42:44 網誌分類: 經濟
20 Feb
         早前在專欄中提到在2018年生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中有關金融工具的新準則,是次希望就相關準則具體應用加以說明。新準則將增加企業編制財報的成本,例如因要取得額外數據以完成評估,甚或聘用專業估值師的成本等,但會計師公會認為以公允價值披露金融工具價值的效益顯然高於額外成本,特別於金融工具投資個別或累計佔企業表現一定比重時,故認為使用新準則利多於弊。

          公會同時說明《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乃針對上市公司等具有公共責任的企業制訂,此類企業一般會被認為具有以公允價值披露其投資資產的能力,並鼓勵各符合《香港公司條例》中的中小企定義,或未有公共責任並其交易及營運較為簡單的企業,以要求比較簡單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私人公司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告。

          以往投資者經常批評於舊有準則下,發生損失事件企業才需要計量減值損失的做法為後知後覺,故新準則亦要求所有財務資產於考慮減值時,均需要把相關前瞻性因素納入考慮,從而估計其「預期信用損失」。「預期信用損失」的應用也會對應收帳款等一類較常見的財報項目造成影響,例如企業以往於考慮壞帳撥備時,往往只簡單審視各類別應收帳款過往出現壞帳比率而決定是否有需要為該類應收帳款進行撥備,然而於新準則下,由於需要考慮「預期信用損失」,故需同時審視如微觀經濟等因素,以此評估有否減值再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撥備。

          由於《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亦有要求各企業於編制財務報表時列明其「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方法、基準及當期改變之原因,建議各財報讀者亦宜細閱相關附註,以充份理解企業的實際財務表現。

        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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