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互惠基金法修訂
2020/02/27 04:13:18
網誌分類:
經濟
以往4(4)基金可根據當地《互惠基金法》第4(4)節豁免註冊,然而於新草案生效後,相關基金必須於本年8月7日前向CIMA註冊,而於2月7日後新成立的4(4)基金則必須先完成註冊方可接受投資者認購。
新規定要求4(4)基金必須於每年由CIMA認可的核數師審計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每個4(4)基金必須配備最少兩名基金營運者,並根據基金註冊形式,相關基金營運者有機會需按相關法規於「CIMA董事網站」登記。
於現有4(4)基金準備註冊時,除需準備CIMA要求的可證明「多數投資者有權委任或移除基金營運者」的組織章程文件外,CIMA更有可能會要求各4(4)基金提交一份由上述認可核數師出具的審計同意書,故各基金管理人應審視其所管理基金之架構及管理人員等是否需要作出調整,或提前與第三方專業團隊接觸作出相應準備。
於增強合規性及透明度的趨勢下,新規定無疑加強了開曼群島對4(4)基金的監管,但筆者希望在此提醒各讀者是次修訂實施的時間比較進取,有關當局於近期仍有可能提出其他要求或措施,大家應密切關注相關消息。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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