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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訂境外個稅政策

2020/03/05 04:13:06 網誌分類: 經濟
05 Mar
          國家財政部及稅務總局於年初發佈《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3號,下稱「3號公告」),並適用於2019及以後年度稅收處理事宜。該公告中所述政策,不僅對近年響應國家「走出去」號召的中國個人和企業造成影響,也增加境外人士轉讓以牽涉中國境內資產的權益性資產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對境外工作的個人而言,3號公告除對可抵免的境外稅額進行細化外,也說明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的處理方法,同時放寬對境外納稅憑證要求,並加入「追溯抵免」等措施,以解決因兩地稅務系統差異,可能導致的實際操作困難。

          其中有關可抵免境外稅額,須按新個稅法確定性質及稅額,從而計算可抵免限額,但由於各地稅制不同,稅種及名目均可能出現差異,於實際應用時技術要求較高,受影響人士宜先尋求專業意見。

          對有外派員工的中國企業而言,如外派人員薪酬由派出方負擔或支付,則其境內預扣義務維持不變;至於相關人員薪酬由境外機構支付,而其未進行預扣者,則派出方有義務申報外派人員訊息。

          對境外人士而言,最主要影響則為境外所得來源地判定規則的變化,於新政策下,若發生境外企業權益性資產轉讓,而被轉讓的企業於轉讓發生前36個月內,其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中國境內不動產,即使被轉讓企業為境外企業,相關所得仍會被判定為境內所得,而需要繳納中國所得稅。

          筆者希望指出,申報所得稅已為繳納稅項的最後環節,而且跨境稅收處理技術性較強,故相關企業或個人宜盡早,甚至於計劃階段,考慮是否需要尋求專業意見或幫助。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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