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料阿Sir講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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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是必要你講

2020/09/18 04:12:52 網誌分類: 生活
18 Sep
          電影中,警察拘捕疑犯時一般先說︰「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你就講啦……!」有讀者問這是甚麼意思?從那時開始?

          這拘捕前宣言源於「法官規律」,最早見於50年代香港警務處「警務手冊」中,第130段 「如何執行拘捕︰ -向疑犯說明拘捕理由後,應再向其說:「唔係事必要你講嘅,但係你講乜嘢嘅說話,或者用來作口供 。」 此簡短警誡詞,如未曾向犯人警誡,其拘捕雖不至非法或無效,但犯人所作口供或因此不准呈堂作證。犯人所講任何說話,應立即或事後盡速記下。事實上,或者要到達報案室以後始能紀錄,但無論如何必須在事實歷歷在目,記憶猶新之時紀錄。」

          普通法的精神,並非不鼓勵疑犯在調查期間說出真相,但必須自願透露,根據法律,疑犯供認陳述如非被迫或誘使而出,才獲接納為證據。在調查階段,普通法重視並非疑犯的一般「緘默權」,而是可免於作不自願供述的特定保護,警誡詞目的是提醒疑犯。

          現時使用的警誡詞:「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是1992年由當時保安司根據警務處的檢討後頒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訂明多項事宜,包括查問疑犯時的警誡詞,該警誡詞用以提醒疑犯被查問時,如他不願意可不回答問題以免使自己入罪。

          這警誡詞不是香港獨有,其他國家或地方都有。美國採用的稱米蘭達警告語(Miranda warning,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美國人,因搶劫、綁架和強姦被警察拘捕。)美國聯邦調查局 就保持緘默的權利採用的警告語(譯文):「你有權保持緘默,任何你說的話可能在法庭上用作針對你的證據。」澳洲聯邦警察採用的警誡詞(譯文):「我必須警誡你,你不一定要說任何話或做任何事,但你所說的話或所做的事可能會用作證據。你完全明白這警誡詞嗎?」

        何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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