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雄心
2016/06/24 08: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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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香港地少人多,很多人將自己珍惜物品存放迷你倉。一旦天災橫禍,財物損失在所難免,租戶可否向倉主或大廈法團追討賠償,則是頗無奈的問題。
擬向倉主追討的租戶,首先看租約(通常是一份特許協議LicenceAgreement),如果列明保險安排及免責條款,例如租戶須自行購買火險,倉主不會為租戶貨品買保險,亦不負責水火意外等損失。那麼,倉主毋須為其無力避免的意外負責;故此,租戶無從獲得賠償。
可是,倉主真的完全毋須為火災負責任和賠償嗎?答案視乎倉主或大廈管理人有否因疏忽導致失火,例如有員工食煙弄成大火。若然純屬意外,找不到有人疏忽的話,那麼,合約免責條款就會生效,倉主便真的不須賠償。這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而推卸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傷的責任。可是,現實是要找到火災意外的疏忽證據,困難重重。
再說大廈管理人,例如法團或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法團有責任為大廈的公用地方及設施作出良好管理及維修,若然失職或疏忽,例如大廈並沒有設置法例規定的防火系統(是次淘大工廈是獲豁免的舊式樓宇),又或沒有保持走火通道暢通,便須為其疏忽承擔責任及作出賠償。
bruceliu1008@yahoo.com.hk
執業律師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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