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的誤解
2016/11/25 0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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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不少朋友都以為,凡是牽涉到政府的事,甚至是個別公務員的錯失或紀律問題,都可以透過司法覆核去解決。事實上,法庭會盡量避免僭越或干預立法和行政部門的權力,並只有在它們可能作出了違法的決定時,才能介入去審核這些決定或法律是否合法、合理和合乎程序公義。例如在陳健森訴律政司司長一案中,法庭裁定了剝奪在囚人士選舉權的法律條文違反了《基本法》。但假若這只是個別公務員犯了文書錯誤,以致該在囚人士無法投票,則此錯誤並非可覆核的行政決定。同樣道理,由於法庭的焦點是行政決定的合法性而非個別官員的行為,因此證供一般由雙方以誓章形式作出,而很少會容許傳召證人出庭作供並接受盤問。
另一樣常見誤解,便是認為只要成功挑戰政府的行政決定,所有問題便能迎刃而解。實際上,由於法庭傾向不干涉立法及行政機關的決策,因此只會給予申請人有限的濟助(Relief)。視乎不同的個案,最常見的是濟助便是撤銷某一項行政決定,但這並不阻止該部門合法地再次作出相同的決定。例如在港視牌照爭議一案中,原訟庭下令發還政府重新考慮港視的發牌申請,而不是直接命令政府發牌給港視。假若後來政府並沒有上訴得直,而又重新決定不發牌予港視,那港視也只可再次覆核政府的決定。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覆核案件中,就算申請人勝訴,法庭也不會要求答辯人賠償。例如在孔允明一案中,雖然終審法院裁定社署要求綜援申請人的「七年限制」違返了《基本法》,但卻並不會頒令社署賠償申請人的「損失」。
上述的案例均說明了法庭並沒有凌駕立法會及政府的絕對權力,因此司法覆核雖能起監察的作用,但卻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萬能聖藥。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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