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控罪
2017/02/17 0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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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在刑事案件中,檢控官須向法庭提出證據,證明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相應罪行的「犯罪意圖」(mensrea)及「犯罪行為」(actusreus),法庭才會將被告人定罪。因此,檢控官在決定落案控告被告人前,必須小心考量手上的證據,並以最合適的控罪作出檢控。
所謂的「交替控罪」,就是檢控官以較嚴重的罪行檢控被告人的同時,亦檢控另一罪行元素相近但較輕微的罪行,以確保被告人不會因證據不足而完全脫罪。法庭或陪審團作決定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控罪,若認為不成立,才考慮相應的交替控罪。因此,被告人最終只會就其中一條控罪被定罪,或是無罪釋放。另外,在某些嚴重罪行也可以有隱含的交替控罪。例如搶劫罪本身已包含了盜竊罪的所有犯罪元素,分別只在於有否有涉及暴力。因此,即使檢控書只控告被告人搶劫罪,法庭最終仍可改判盜竊罪。
至於在七警案中,七警被控「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其中一名被告另加控普通襲擊罪)之控罪。法庭須信納七警有對曾先生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犯罪意圖」,以及實際上對他作出予「嚴重身體傷害」的「犯罪行為」,才能以此控罪定罪。
杜大衛法官在其判詞中指出,法庭信納七警有第17條的「犯罪意圖」,惟根據案例,「嚴重傷害」是指有骨裂或皮開肉裂的傷害。而曾先生所受的傷害並不至於「嚴重身體傷害」,只符合第三十九條較輕微的「傷害」,瘀傷或抓痕等較輕微的傷害。因為宣判七警第十七條控罪不成立,而改判「交替控罪」第三十九條控罪。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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