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治一環
2017/03/03 10:11:21
網誌分類:
生活
任何在裁判法院定罪的被告人,均可於定罪或判刑後的十四日內,向裁判法院申請進行覆核。但由於此覆核是由審理此案件的同一位裁判官處理,所以除非在審訊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否則大多數的覆核還是會維持原判。如覆核不成功,被告人仍可以在隨後的十四日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至於在原訟庭(高等法院)或是在區域法院被定罪的案件,則沒有裁判法院此覆核程序。被告人可在定罪或判刑後的二十八天內,直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就上訴性質而言,被告人可以是同時就「定罪」或「判刑」,又或只就其中一項提出上訴。但必須強調的是,對於判刑的上訴,實際上是可加可減,絕不能夠輸打贏要的!即是說,上訴法庭如認為下級法院判刑過輕,便有機會加重刑罰。因此上訴人在提出上訴申請前,必須小心考量加刑的風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有權提出上訴的同時,律政司亦有相同的權利!律師在代表被告人向法官求情時,只會爭取一個在合適判刑範圍內偏低的刑罰,而不是一個超出合理範圍的判刑。因為若果法官最後判刑過輕,往往就會觸發律政司就判刑提出上訴,被告人最終只怕會空歡喜一場!
執業律師羅潔儀
回應
(0)
我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