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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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治一環

2017/03/03 10:11:21 網誌分類: 生活
03 Mar
        七警毆打曾健超一案,七名警員各被判處監禁兩年,不准緩刑。繼七警判刑後,前特首曾蔭權亦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而被判處二十個月監禁。筆者認為,兩單案件的定罪與判刑,顯示了本港的司法制度仍未崩壞。執筆之時,七名警員已先後向法庭提出上訴,而曾蔭權的太太亦表明會提出上訴。筆者雖然認為兩案就刑期上訴的成功機會均不大,不過上訴機制是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這星期也正好談談刑事上訴的程序。

        任何在裁判法院定罪的被告人,均可於定罪或判刑後的十四日內,向裁判法院申請進行覆核。但由於此覆核是由審理此案件的同一位裁判官處理,所以除非在審訊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否則大多數的覆核還是會維持原判。如覆核不成功,被告人仍可以在隨後的十四日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至於在原訟庭(高等法院)或是在區域法院被定罪的案件,則沒有裁判法院此覆核程序。被告人可在定罪或判刑後的二十八天內,直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就上訴性質而言,被告人可以是同時就「定罪」或「判刑」,又或只就其中一項提出上訴。但必須強調的是,對於判刑的上訴,實際上是可加可減,絕不能夠輸打贏要的!即是說,上訴法庭如認為下級法院判刑過輕,便有機會加重刑罰。因此上訴人在提出上訴申請前,必須小心考量加刑的風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有權提出上訴的同時,律政司亦有相同的權利!律師在代表被告人向法官求情時,只會爭取一個在合適判刑範圍內偏低的刑罰,而不是一個超出合理範圍的判刑。因為若果法官最後判刑過輕,往往就會觸發律政司就判刑提出上訴,被告人最終只怕會空歡喜一場!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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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