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有錢人的玩意?
2017/03/17 08:41:11
網誌分類:
生活
在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在誹謗案,原告人要確立誹謗並不困難,只須證明被告人向第三者發佈了一些誹謗性的陳述(DefamatoryStatement)。而誹謗性的陳述,是會貶低原告人在社會人士眼中的地位或其專業地位,或使人憎恨、迴避、恥笑、鄙視原告人。然而,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的是,原告人一旦確立了被告人有作出誹謗性的陳述,舉證責任便轉移到被告人身上。即是說,被告人也須向法庭提出充份證據,反過來證明自己有合法的抗辯理由。
至於合法的抗辯,主要可以是證明陳述內容屬實、或是被告人享有特權(如法官、陪審團審訊時的言論)。被告人也可以誠實評論(honestcomment)作辯解,即該陳述為基於真確事實,關乎公眾利益而真誠地作出的評論。
然而,誹謗官司最花費的,往往不是敗訴後給原告人的賠款,而是訴訟雙方的律師費!一宗民事案件由入稟至審訊,少說也要兩三年時間,而被告人還要主動提出抗辯證據。單單是應付官司,便已經可以令被告人陷入財政困難。即使被告人最後勝訴,很多時也只能取回大部份的訟費。
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法援並不支援誹謗官司。即是說,作為誹謗案中的被告人,你必須用真金白銀與原告人打官司。因此,面對財力雄厚的對手,即使有合法辯解,不少被告人還是會選擇賠罪了事。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法律,要在保障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聲之間取得平衡是件極難的事。筆者也不得不承認,有些法律確實只是有錢人的玩意。
執業律師羅潔儀
回應
(0)
我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