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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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錢人的玩意?

2017/03/17 08:41:11 網誌分類: 生活
17 Mar
        特首梁振英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指立法會議員梁繼昌之言論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及梁議員賠償損失。香港既然是法治社會,為何梁特透過法律保障自己,卻被不少人批評是企圖以官司打壓反對者的聲音呢?

        在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在誹謗案,原告人要確立誹謗並不困難,只須證明被告人向第三者發佈了一些誹謗性的陳述(DefamatoryStatement)。而誹謗性的陳述,是會貶低原告人在社會人士眼中的地位或其專業地位,或使人憎恨、迴避、恥笑、鄙視原告人。然而,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的是,原告人一旦確立了被告人有作出誹謗性的陳述,舉證責任便轉移到被告人身上。即是說,被告人也須向法庭提出充份證據,反過來證明自己有合法的抗辯理由。

        至於合法的抗辯,主要可以是證明陳述內容屬實、或是被告人享有特權(如法官、陪審團審訊時的言論)。被告人也可以誠實評論(honestcomment)作辯解,即該陳述為基於真確事實,關乎公眾利益而真誠地作出的評論。

        然而,誹謗官司最花費的,往往不是敗訴後給原告人的賠款,而是訴訟雙方的律師費!一宗民事案件由入稟至審訊,少說也要兩三年時間,而被告人還要主動提出抗辯證據。單單是應付官司,便已經可以令被告人陷入財政困難。即使被告人最後勝訴,很多時也只能取回大部份的訟費。

        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法援並不支援誹謗官司。即是說,作為誹謗案中的被告人,你必須用真金白銀與原告人打官司。因此,面對財力雄厚的對手,即使有合法辯解,不少被告人還是會選擇賠罪了事。

        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法律,要在保障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聲之間取得平衡是件極難的事。筆者也不得不承認,有些法律確實只是有錢人的玩意。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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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