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指引
2017/06/09 08: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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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香港實行普通法,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在判刑時須參考和跟循先例,以避免不同的法官對類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刑,從而保持確定性(certainty)。法官在參考相關案例後會定出量刑起點,再考慮每宗案件的加刑因素(如違反誠信行為)及減刑因素(如認罪)去決定最終的刑罰。另外,針對部份對社會影響較大,又或是為了遏止某類愈發猖獗的罪案,法庭亦會在判刑時定出「判刑指引」。
例如為了保障公眾安全,上訴庭曾於二○○○年就扑頭搶劫案定下判刑指引,規定此類案件必須於高等法院審理,且一經定罪最低量刑起點為監禁八年。判刑指引亦常應用於運毒案,法庭基本上已就多種不同的毒品及份量定出極重的量刑起點,以收阻嚇之用。在茆廣生案中,法庭則定出入屋爆竊罪行的量刑起點為六年,而如爆竊在晚間進行、涉及威嚇受害人、暴力及或虐待老人或兒童之行為等等,都會視為加刑因素。
被告人一旦給法庭定罪,辯護律師的責任就是要找出合適的案例,務求協助法官在合理的判刑範圍內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再列舉求情理由,以冀說服法官適量地減低刑罰。因此,在搶劫案中,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幾乎都會引用茆廣生案為被告人求情。
筆者還記得,當年修讀法律深造證書(PCLL)的刑事訴訟課時,第一份提交的功課便已需引用茆廣生案。由於當時是閱讀英文案例,因此一直誤會被告人姓毛,直到最近才恍然大悟,得知被告人姓茆不姓毛!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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