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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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無形財產會否犯法?

2017/10/27 08:41:09 網誌分類: 生活
27 Oct
        有化妝品連鎖店職員,因盜用客戶的積分而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最終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有朋友問我,為甚麼律政司不選用「盜竊罪」來提控呢?筆者並不知道案情是否符合所有盜竊罪的罪行元素,因此實在難以猜測箇中原因,而且律政司也可能純粹是考慮到使用此控罪比較容易入罪。

        那麼這會否是因為「積分」不算是可以被盜竊的財物呢?根據《盜竊罪條例》第5(1)條,財產包括金錢、土地、非土地財產、據法權產以及無形財產。在A-GofHongKongvDanielChanNgai-keung一案中,法庭判定由於紡織品出口配額是可以自由買賣的東西,所以符合條例對無形財產的定義。此案裏的「積分」雖然不能自由買賣,但可以用來兌換成現金在店內購物,是有價值的東西。因此,我認為「積分」也是可被盜竊的財產。

        至於透過改動電錶或電線來偷用無形的「電」呢?根據條例第15條,任何人無適當的權限而不誠實地使用電力,或導致電力浪費或將電力轉輸別處,即屬犯罪。因此,偷電也是刑事罪行。除了影裙底、盜竊、偽造記錄、網上散播謠言等,只要涉及電腦或電話的罪行,均可以此「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此罪的適用範圍實在太廣,很容易造成不公或被濫用,這也是筆者特別關注此控罪的原因。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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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