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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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同意」前須三思

2018/01/05 08:41:21 網誌分類: 生活
05 Jan
        一間超市在一六年曾未經網站客戶同意而向客戶發出直接促銷的電子郵件,因而被控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5E(1)條,即「如無資料當事人同意,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罪。該超市日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三千元,成為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修訂私隱條例後首宗定罪的案件。

        私隱條例除了第35E條對使用個人資料有所規管外,第35C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如打算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必須先以易於理解或閱讀的方式通知當資料當事人,並說明將會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以及將會用作甚麼類別的促銷,並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另外,私隱條例第35G條還訂明,無論資料使用人有否根據第35C條給予適當的通知,又或通知資料當事人曾否同意資料使用人使用其個人資料作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均可隨時免費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如資料使用者沒遵守上述第35C、35E或35G條,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力避免違法,否則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筆者在此提醒大家,在剔選同意或拒絕商家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作促銷用途的方格前,應小心閱讀其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並主動通知商家你不同意對方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作促銷用途。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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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