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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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的監管

2017/12/22 08:41:12 網誌分類: 生活
22 Dec
        近日有報道指大嶼山寶蓮禪寺的高層懷疑透過第三方公司,就一些服務如殯儀法事收取利潤。寶蓮寺為一所慈善機構,但筆者這裏所指的「慈善機構」,共非單純指非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或社會企業,而是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機構。據悉,在本港獲稅務豁免的慈善機構數目多達九千間。

        要獲得稅務豁免,慈善機構的章程所列的宗旨必須合乎「慈善目的」的定義,即推廣宗教、促進教育、扶貧或其他慈善目的(如環保、海葬等)。不過,政治目的在法律上並不屬於「慈善目的」,因此各大政黨雖然是以為服務社會為宗旨,卻不會獲得稅務豁免。

        另外,慈善團體在行善之餘其實是可以牟利的!然而,慈善團體的會章必須規定,團體所賺取的利潤,只限於用作推動團體的慈善宗旨所用,而絕不能將利潤攤分給公司成員。其章程亦必須訂明,除了實報實銷的開支外,董事並不可以受薪。

        近年市民開始關注慈善團體的監管問題,雖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二○一三年已就慈善團體的監管問題撰寫報告書,可惜至今仍未有相關法例推出。現時稅務局跟公司註冊處均沒權責去監管慈善團體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開支,因此仍只能靠傳媒或非官方組織去監察。筆者希望政府可以盡快立法,以確保市民的捐款得以用得其所。

        執業律師羅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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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應

打抱不平
打抱不平 2016/12/18

執業律師陳尚德,請你憑良心說話!

很懷疑你的專業資格,請不要在這裏搬弄是非,

想不到頭條會容許這種不專業的所謂律師在這裏胡說八道,荼毒讀者。

383383
383383 2016/08/06

哈…原來,沒寫明必須真誠地簽署,就可以隨便,不誠地簽署的嗎?

哈…唔講唔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