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耶穌與律法

2017/06/25 23:45:12 網誌分類: 文化
25 Jun

主耶穌說: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完全律法。

然而,按福音書記載,撇除我們自己的腦補對耶穌記事的扭曲,可知主耶穌一生,直至釘十字架並復活,他都在與律法戰鬥。或者說,他艱辛地與守護律法的人戰鬥。

當主耶穌門徒沒有洗手,法利賽人和文士問他怎麼搞?

當主耶穌在周六日治了病,法利賽人和文士指他違規無牌開工?

當主耶穌所在之地有稅史收稅,法利賽人和文士問他該不該納稅?

全是與法律、道德和生活所需之間發生的矛盾有關的挑戰。

近來,主的遭遇讓我們覺得似曾相識,不是嗎?

六月中一名七旬婆婆一蚊售出紙板遭食環署檢控,雖未必完全符合執法守則,但卻合法;雖然合法,但卻妄顧現實情況和人的需要。

主耶穌周六日無牌開工遭受挑戰之後,這樣說:「安息日為人而設,人不是為安息日而設。」

到底法律為人而設?還是人為法律而設?

主耶穌提出的這句話,直至今日,仍然挑戰着法律。

不過,主耶穌雖然挑戰了法律的某些問題,卻說:「就是天地都要廢去,律法也不能廢去。」

我重提律法的問題,原因是兩日前遇到一個社交禮儀上的兩難。

本來不是太難,因為我為人都挺想得開,可是我自己想得開沒有用,別人認為我想不開,不停向我勸說,反而讓我認真起來。

也幸好身邊的人很緊張,我認真去想,並翻查聖經,發現我自己向來的做法也不完全。

發生甚麼事呢?

為了按禮數參加一個佛教團體主辦的活動,我們臨上台前被勸告按禮儀應向台上佛像「行禮」。在我,從來不把佛當作基督的敵對面,只把佛當成是歷史哲人,所以本來是百無禁忌。

誰知,身邊的伙伴比我還要在意,有的在意得來認為我不必勉強「禮佛」,有的在意得來認為我應視作「江湖禮儀」而行禮。其實我半句話都沒有講過,也沒有拒絕過。

最後,拍到照片,證明我當時對佛鞠躬的幅度竟然比誰都要深(苦笑)。

聖經實在對這方面的行為,有沒有規管呢?

在十誡,載於出埃及記20章,有一誡大意是告誡以色列民不可為自己雕刻天上地下海中之物為像,並對其崇拜。所謂天上地下海中之物,我相信可以理解為一切非人類現實生活之物,也就是對未知世界領域內的任何存在物,不可妄自作像,並且拜像。主給出一個原因,中文譯作神是忌邪的,英語King James版譯作The Lord is jealous。意思很清楚,如果以色列人不拜主而拜一個未知的神祇或靈體,主會嫉妒。

如此,可知對人間之尊貴人物施行跪拜禮,反而沒有受到限制,例如對某些帝王、聖人、長輩下拜,並沒有受到規管。

回到我那個兩難的現實社交處境,問題是佛是人是神?我視佛為可敬之賢人,但台下觀眾或他人不一定跟我有相同的看法,但我的禮儀行為不是做給我自己一個人看,而是做給在場的人看。

按規例律法,我無法完全開脫違反十誡指引的嫌疑,因為在公開場合我在一些可能認為佛是神的人面前對佛做了一個意義暖昧不明的禮儀動作。

對此,聖經人物是不是都完全不在意呢?不是。

列王紀下第五章記載了亞述國乃縵將軍得主恩潔淨了痲瘋的故事。為了謝恩,乃縵答應先知以利沙,獲得醫治後,他不再事奉他神,只事奉耶和華。然而,他知道,按世俗社會禮儀,他回到亞述國之後,仍得與自己所事奉的亞述王,為了本國禮儀的緣故,必在臨門廟對本國神祇下屈身禮。

他認為此禮可能抵觸自己的誓願,所以請以利沙代他向主求原諒和行禮的批准。

這一個求原諒的行為,跟主耶穌釋放淫婦的狀況有點不一樣。主耶穌釋放淫婦之後,吩咐淫婦以後不要再犯。這一回,以利沙代主批准乃縵因世俗禮儀而向本國神祇屈身,吩咐他可以平平安安的離去。

如果律法是絕對的,所有違規行為,不分情況,必通罰。如果赦免了,必不可再犯。但這一次,特許違規。

啟示,是甚麼?

由這些事例看,律法是甚麼?

甚麼時候律法須嚴守?甚麼時候可以例外?有沒有準則?

我的感覺是,基本上是沒有準則,而且按情況變化萬端。我自己選擇學效乃縵,甚麼都向主問清楚,當老闆是好老闆時,請示老闆,是辦事處理難題至高至穩的做法。實則上,上台行禮前,我己暗自禱告四五遍以上。

主耶穌為完全律法而做了出兩件事,我認為是重要的提示,或者是真正的大原則。

第一,主為我們的過犯受死而完成代贖,任何罪人與主同死之後,可以成為新造的人與主同活。

這呼應了主耶穌那句話:「安息日為人而設,人不是為安息日而設。」律法之有,本來是為了讓人的生活變好,不是為了把人玩弄至死。律法既不能廢去,就用「完成懲罰」這一個死之動作去幫助我們超越因違反律法而發生的罪。

如此,其實人犯罪可以如食生菜一樣平常。奧古斯丁說人有原罪,抱歉原罪一詞聖經半次都沒有提過我無法接受。但人犯罪,在現世幾乎無法避免,卻是赤裸裸的現實。舉個例,家人有事要陪,想要請個假,無法出席考試,抱歉,你只能說謊,我也寧願你說謊否則我不知如何幫你完成補考或免試手續,原因是我們無敵的規章裏沒有半句話考慮到個體有照顧家人的義務。律法有問題在先,為了身邊的人,完成一種愛的行動,必令我們陷入法律矛盾而無法避免犯罪。

所以,就結果來看,人生在世行走江湖不久,必然無可避免犯罪無數。既然如此,任何人的生命都像是背上了原罪一樣。注意,就聖經立場來說,或主耶穌對幾種犯罪條件的解釋來看,罪就是罪,並無大小之分。犯上小罪都是犯罪。

保羅解釋過律法的作用,指出律法的作用就是叫人知罪。保羅又曾明確指出,若有人沒有在律法下犯罪(如不知法律,或者律法沒有向他頒佈),罪也不算是罪,罪惡判斷改為由那人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

基於保羅對律法的說明,我更加相信,世人都犯了罪,原因是峻法太多,而且律法是死規則,像一道電屏限制着人的集體行為,人被拋進塵世,必有人因為某些現實因素被逼違規,因而得罪,就好像飢荒窮病,人不得不偷竊為生。

不過,主憐憫我們,知道我們在律法和罪前多麼無力,所以自己受罰為我們代贖,這樣就幫助我們超越了理不盡的律法了。

就這一點來說,我禮佛了,不應該尋找借口說自己不是拜佛甚麼的,老老實實接受主的免罪憐憫,對我來說才是真正的超脫。

第二,前文提過律法執行過嚴的結果是主客逆轉,變成人為律法而設,而不是律法為人而設。

為何有安息日之規例?還不是為了免除僱主對勞工的過度勞役嗎?但是,當人家有需要在安息日工作,卻不許工作,卻反害了人。

為此,主耶穌在世有一個很特別的教導。在律法前,固然人人受束縛限制,任何人本來都可以憑律法指控他人,但主耶穌用了故事比喻,又通過了主禱文,教導我們,如果我們曾受主恩免追究一些罪債,我們也應該免除他人所欠我們的債。

也就是說,任何無罪之人,確實有權以律法指控他人。但是,如果我們曾受主恩被免除一些罪,我們也該饒恕他人之罪。也就是說,當我們可以做判官之時,該想念自己也曾被判刑而獲赦,這一刻也放棄做判官之權力。

主如此再三強調赦免,我認為,其實就是希望每個人由自身開始,實踐社會上第二重對律法的超越--放棄執法。

總體來看,律法是如此的一種東西,它有益與社會集體生存,所以不能廢去。人須要有律法約束大家的行為,以致大家的生活,有一個秩序可以依從,也防止人互相傷害。可是,律法有一種副作用,使人淪為客體,受無盡束縛和折磨,為了人的好處,律法不執行是最好的。但必要時,還是得要執行,使每個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世上的至高者,行事須顧及主與他人。

主耶穌完全律法,是以兩條大原則取代繁瑣的律法條文,那就是(一)盡心盡性盡意愛主,又(二)愛人如己。用哲學語言描述,這就是對神與人之間的主體間性生存的一種追求,求主與人,並人與人之間的和睦相處的一種努力。

如果有人仍以過時的舊約律法或某些社會舊例,強人所難嚴厲執法,行!因為這些舊例真的是主或前人講過的規例,不能不算數,所以主耶穌以自己的性命來為罪民找了數,好消除指控者繼續指控他人的口實。然而,當指控者如此行,他自己也必被追究所有過犯。

就是這樣,主耶穌在十字架上說了成了二字。要理清律法和愛之間的矛盾,可真不容易,但主耶穌如此行了,教導了,也成全了。

現在的社會,爭先恐後要當判官的人很多,人不知道律法的作用,律法與人主客地位逆轉,其實甚是悲哀。

將來的工作,或涉及更多跨越文化狀況,須理順不同宗教、民族、社會在道德和法律上的矛盾。如果我獨個兒想要做個沒過犯的信徒,不用想太多,異教活動一律拒絕最安全。但如果要為主為人做點事,太過惜身,必然甚麼都做不來。肯定,惜身,並不是愛。

再者,數罪,往惜我必己違規無數。很奇怪,聖經律法書章節篇幅雖多,但提到稱義,卻從沒有守清規稱義的說法,只有因信稱義的說法……呢。

*本文所引述聖經經文按筆者記憶而寫,具體字眼或有出入,但確定都有出處,大意也大致符合聖經原文。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

最新回應

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