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聲集
恒聲集
恒聲集

大灣區需要創新體制

2018/01/05 08:41:51 網誌分類: 經濟
05 Jan
        粵港澳大灣區規劃被稱為國家未來一世紀首要百年大計,可見其在國家整體規劃中的份量。香港過去二十年,因產業結構沒有多大變化,已漸漸落後於形勢,故如何抓緊大灣區規劃機遇,實在是未來發展的重中之重。

        過去的珠三角經濟規劃是地區性的,即是各自為政。但今次的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則是面向全世界的,目標是打造一個不遜色於紐約灣區、三藩市灣區和東京灣區的區域經濟體。

        若論硬件,珠三角城市群的各種基礎設施和客觀條件,包括生產能力、運輸能力、人口和消費能力,實力絕不弱於上述三個灣區;至於軟件,人才和創意也不成問題,最關鍵是如何建立一個粵港澳可以共融的分工合作體制。

        筆者早於兩年前曾撰文認為,與上述世界三大灣區相比,粵港澳大灣區最大的區別,就是區內存在制度、貨幣等方面的不同。香港和澳門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雖為「一國」,但實行「兩制」,港澳一向奉行自由港政策,經濟傾向讓市場主導,政府盡量不干預;內地則不同,雖然中央政府現也開始提出「簡政放權」,但畢竟政府仍擔當着主導角色。將來粵港澳如何在不同體制下分工,此課題頗複雜。

        一個多月前,國家發改委在第六屆南方智庫論壇上提出了「創新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這個新的表述。發改委副秘書長范恒山表示,考慮到粵港澳大灣區有「一國兩制」、雙關稅、雙法律體系等實際情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一體聯動,便需要進行深層體制創新探索,尋求三地規則可接軌、可打通的最大公約數,以不同制度、體制下三地的融合掃除障礙。換言之,大家都明白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基礎和條件都已具備,成敗在於三地制度能否磨合的問題。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但香港的金融規管條例和司法制度有別於內地,如日後與廣東省九大城市在企業融資等方面出現争抝,有需要進行仲裁或訴訟時,在何處審理?按哪一方的條例作為裁决依據?一連串的問題,若不及早協商,取得一個各方都接受的準則和制度,寫入規劃內,共同遵守,到有事發生便會「剪不斷,理還亂」。

        相反,如果大灣區的創新體制取得成功,相關經驗將可作為其他自貿區的極佳參考。

        

        香港經貿商會會長

        李秀恒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

網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