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集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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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

2020/10/29 04:13:31 網誌分類: 經濟
29 Oct
          筆者在過去接近四年的時間,在香港和內地都有舉辦收費和不收費的法律講座。

          其中一個收費的,在香港歷久不衰的講座就是競業禁止。

          這個就是習慣法下面的Restraint of trade ,關於如何禁止員工離職之後和舊僱主競爭。

          競業禁止在歐美很多國家已經非常流行,在香港最近這10年時間,也愈來愈流行,很多僱主包括中小企,在職員入職的時候都會把這個條款放在僱傭合同上。

          這是一份民事的合同,目的就是要限制某一間公司,或者某一個個人從事某一樣的商業活動。

          這裏必須要下面條件的確立,第一,就是那位僱員必須持有公司的重要訊息和關係,例如客戶名單、生產秘方、公司戰略等等的重要資料。

          第二,雙方一定要有一份契約來限制僱員離職之後的活動。第三,這個限制一定要合理,主要決定於地域的大小和時間的長短。

          香港已經有非常多的案例關於這方面的判決。

          很多朋友甚至律師,如果不熟悉這個範圍的法律,會認為競業禁止是不可以執行的。

          道理很簡單,不管你打開任何一本法律的課本,都會在第一段告訴大家,競業禁止是不可以執行的是void,但是當你再仔細了解之後,原來有幾個例外是可以執行的。

          這個例外就是合理(reasonableness),也就是上面所敍述的幾個條件。

        金利通科技主席兼執行董事

        洪集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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