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土地使用權益
2016/06/13 08:43:25 網誌分類: 經濟
如此說來,內地《物權法》的確沒有清晰的指引保障市民土地權益。現時,內地城市土地使用權年期普遍為40、50、70年,部份城市甚至只有20年(以前深圳特區剛剛改革開放時)。根據內地《物權法》149條,住宅建築用地使用權於屆滿時將自動續期,但如何「自動續期」則各行其是。《物權法》條例含糊不清,詳細的實施亦無從稽考,所以投資者入市前應審慎評估可潛在風險。
雖然內地《物權法》好像存在漏洞,但目前內地亦有案例延續土地使用權。據悉,深圳市規土委直屬局正辦理羅湖及福田區的共700多宗的土地權續期申請。其中以羅湖的國際商業大廈的單位,地權早於15年前到期,當時局方以當時的公告基準地價的35%補繳續期。南山金桃園亦有續權例子,該區一幢大廈於2011年屆滿,後市在當局批准大廈單位可於到期後按《物權法》自動續約。
不過,筆者認為投資者不必過慮內地土地使用權,因為內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清楚例明相關條例。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權出合同約滿後,若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的,可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如當局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續期或不會批准。而成功續期者,可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大家買樓記得多加留意啦﹗
中原地產項目總監
鄭偉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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